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 > 学习之窗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印发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信息来源:      发布人:zhaosong      点击: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6月29日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及市续会精神,根据市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连安〔2022〕11号)要求,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工投集团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50项重点检查内容、市100个检查要点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前安全形势稳定和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成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党委班子成员担任,牵头联系点单位重点行业领域组建百日攻坚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由陈如军同志兼任,负责集团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

聚焦危化品、自建房、燃气、两客一危一货、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港口、油气长输管道、电力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由集团党委班子成员牵头,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在工投集团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

三、实施步骤

工投集团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以权属单位为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抓好落实,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集团公司下发实施方案,权属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11月20日)。集团公司组织权属单位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风险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按照“一患一策”要求,对照整改标准,督办、销号,分类处置到位。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自查自改情况、排查检查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30日)。各单位上报总结,集团公司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源头治理、“条块结合”,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梳理,扫除死角盲区、防止新增隐患。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续会精神。各单位要从细从实落实“三个责任”,对标对表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盯紧盯牢薄弱环节抓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攻坚任务。要强化督查问效,加快推进各类问题隐患整改,集团公司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部署。各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认真落实五个要求,即主要领导挂帅,党委班子成员牵头,专项方案制定,工作专项运作,聘请专家保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将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活动一体推进,做到排查整改、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推动攻坚行动落地落实。

(四)从严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集团公司加强对各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批评,并列入年度考核重点。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扎实的单位、采取组织措施,特别是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因问题解决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重大影响、酿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工作宣传和信息报送。集团公司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有奖举报,定期曝光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各单位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和保密工作等制度,7月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总结和工作信息;11月20日前,全面总结百日攻坚行动,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整治事项

附件

 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整治事项

 

一、危化品领域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二、自建房领域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燃气领域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

四、“两客一危一货”领域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

五、消防领域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六、港口领域

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

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

七、建筑施工领域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压缩造价,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等问题。

2.施工单位抢赶工期、野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清单、管理档案等不健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监理旁站检查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等问题。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实施等未依规落实,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不合规、不完善。

5.基坑及支护、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操作平台、塔机攀爬、临边洞口等存在高坠及坍塌风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6.起重设备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及起重吊装作业未按图纸、规范和方案施工等问题

7.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未配备合格产品和正确使用等问题。

8.临时性建(构)筑物结构、钢(网)架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夜间施工、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品以及消防管理等安全措施未落实等问题。

9.落实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措施是否到位,针对雨季汛期及台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抓好非作业时间段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八、特种设备领域

1.列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和涉危化品企业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化品储罐区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安全阀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2.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的。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使用口袋码、通用码充装无条码气瓶,气瓶充装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未张贴96333电梯应急救援标识,未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制动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

5.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未按期开展内部检验的。

6.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未加装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7.工矿企业、物流场所、批发市场等固定场(厂)区域内的叉车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牌照、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叉车安全带缺失、损坏、失效,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8.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未改造加装压杆、安全带等乘客束缚装置,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行前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九、油气长输管道领域

1.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不清的,管道保护全员责任制不全的,管道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废弃等全生命周期各项保护工作有缺失的。未依规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的。

2.在管道沿线未设置管道标志,或管道标志损毁、安全警示不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违规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违规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4.未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规范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管理的。

5.未及时对已整治完成的建(构)筑物占压管道逐一“回头看”,造成占压复发的。

十、电力领域

1.“两票三制”制度执行是否到位,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现场是否有工作监护人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危化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2.外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

3.是否定期进行消防水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试验、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生产现场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材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开展是否正常规范;结合季节特点,是否组织开展防台、防汛、防对流天气应急预案等演练活动。

4.涉核、涉铁路等重要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的排查和防控是否到位。地区重要变电站周边、输电线路下是否存在违规施工作业,是否存在大中型施工机械碰线等外力破坏隐患,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电力线路通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超高树木种植,安全巡线是否到位或树木修剪(砍伐)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易漂浮物、驱鸟金属飘带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

6.是否违法违规占用变电站通道入口,是否存在乱挖乱建、车辆违停等影响运检、抢修作业人员正常进出变电站的情况。


【返回上一页】